《辽宁省图书馆章程(送审稿)》公示
《辽宁省图书馆章程(送审稿)》已由辽宁省图书馆起草完成,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3月17日至23日。在此期间,如对《章程》内容存有异议可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辽宁省图书馆办公室反映情况。
联系人:魏雯 联系电话:024-24822449
附:《辽宁省图书馆章程(送审稿)》
辽宁省图书馆章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行为,确保公益文化服务宗旨与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辽宁省图书馆(辽宁省古籍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本馆),英文名称是Liaoning Provincial Library(Liaoning Provincial Ancient Books Protection Center)。本馆是辽宁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馆住所:沈阳市浑南区智慧二街168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31960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辽宁省文化厅。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的宗旨: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提供平等服务,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资源建设:
1.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组织、管理和保护。
2.推进辽宁省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辽宁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资源数据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文献服务。包括文献推荐、文献借阅、数字阅读、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社会教育。包括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展览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特殊群体服务。包括为特殊群体提供适应其需求的专门服务等。
6.辅助服务。包括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全省古籍保护工作;
2.辽宁省图书馆学会工作;
3.全省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
4.跨区域、跨系统图书馆间协作交流;
5.基层辅导与培训;
6.国际和港澳台文化交流;
7.与社会各界交流合作 。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组建理事会;
(三)聘任馆长;
(四)监督、考核理事会各项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本馆服务对象(下称“读者”)是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辽宁省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二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程序加入理事会,参与本馆决策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三)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馆服务人员(下称“职工”)是指在编及与本馆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本馆实行岗位聘用制,岗位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 13人组成。其来源、名额与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方代表 1名:由举办单位委派;
(二)本馆代表4名:本馆馆长、党委书记为当然理事;副馆长1名、职工代表 1名,由本馆推选产生;
(三)社会各方代表8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1名,由部门委派产生;图书馆行业专家 2名,由省图书馆学会推荐产生;读者代表1名;社会各界代表3名,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举办单位向社会公开聘选。
理事会成员经举办单位审核聘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理事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并报举办单位核准;
(二)审核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五)审议决定理事的任免,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六)审核和聘任监事;
(七)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沟通协调图书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党委、政府、社会对图书馆事业的支持;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协助举办单位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通过;
(十二)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十三)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本馆办公室,设兼职主任1名,经理事会会议予以认定,由理事长聘任,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办公室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撰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联络;
(四)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理事与决议或处理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报,自行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益相关方申请理事回避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馆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接受本馆邀请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馆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三十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考核和提名,经理事会选举、审核、聘任;设副理事长1名,由本馆馆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举办单位考核和提名,经理事会选举、审核、聘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设监事2名,由举办单位考核和提名,理事会审核、聘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因监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向举办单位反映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馆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但须经举办单位同意。
第四十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举办单位提出更换监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监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四十二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在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经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突发情况,理事长应当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根据《辽宁省图书馆理事会章程》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讨论会议议题;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下:
(一)审议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审核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内部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五)审议预算决算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六)审议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收入分配及绩效考核方案、激励约束及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和弃权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条 理事会应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一)涉及重大专业性的事项,应咨询专家或管理人员意见;
(二)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馆实际需要,经理事长或馆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节 管理层
第五十三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党委书记、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五十四条 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
(四)拟定本馆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本馆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六)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八)完成举办单位部署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馆馆长、副馆长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考核、提名,理事会审核、聘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党委书记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履行选举任免程序。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根据本馆相关规章制度公开竞聘产生,报理事会通过,馆长聘任。
第五十六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 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
(三) 组织制定辽宁省图书馆机构设置方案;
(四) 组织制定辽宁省图书馆基本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七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该资格。
第三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依法参与本馆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馆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馆长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管理层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馆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管理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章程、本馆规章制度和本馆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本馆和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本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章程。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报举办单位和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 图书馆章程;
(二) 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 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 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 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 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七) 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每年3月31日前向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七条 本馆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八章 图书馆和社会
第七十一条 本馆实行社会参与制度。坚持理事会中代表社会公众的外部理事多于内部理事的原则。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馆自主接受机构、组织与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第七十三条 本馆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馆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馆名义订立合同。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正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六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本章程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经举办单位核准,报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辽宁省图书馆登记事项的,以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图书馆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