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献阅览区读者须知
2017-06-09 00:00:00最后更新
1.本区域设有古籍、民国书刊、《四库全书》系列丛书三个阅览室,为读者提供馆藏历史文献室内阅览服务。
2.进入阅览区前,请将与阅览无关的物品存入包裹寄存处,手机调至静音状态。
3.进入各阅览室,请出示本人身份证,登记后方可进行阅览。阅览善本古籍,除身份证登记外,还需出示科研单位介绍信,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阅览。
4.如需自带有关材料、设备进入阅览室,请在登记时向工作人员说明,经允许后,方可带入。
5.阅览前,请按规定填写提书单,提供准确书名及索书号,交由工作人员办理。古籍每次提书限3部以内(不超过20册),民国书刊提书每次限5部以内(不超过10册)。
6.已数字化、缩微、影印的图书,不再提供原件阅览。破损严重的图书,谢绝阅览。
7.领到图书后,请认真翻检,发现原书缺页或污损等情况,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备案。阅毕,请将图书交还工作人员,经验收无误后方可离开。
8.阅览期间,如需暂时离开阅览室,请办理临时还书手续。
9.请爱护图书,阅览图书时保持手部清洁,摘抄文献时请使用铅笔。如有污损、涂抹、撕页或偷窃等行为,按本馆相关规定处理。
10.如需复制有关资料,请交工作人员办理,勿自行拍照。书刊复制按相关规定收取文献资料费,复制量不得超过内容三分之一。
11.请读者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勿大声喧哗,阅览室内请勿接打电话。
12.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入内。为保护文献,请勿携带食品饮料等进入阅览室内。水杯请放置在远离文献处。
13.请保管好个人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14.本阅览区不作为自习室使用。
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00—17:00
其中:周三8:30—11:30(下午闭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