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历史文献阅览区读者须知

发布时间:   2017-06-09

一、本区域概况

1.本区域设有古籍、民国书刊、《四库全书》系列丛书三个阅览室,为读者提供馆藏历史文献阅览服务。

2.本阅览区为专业性阅览区就域,不作为自习室使用。

二、阅览办法

1.进入阅览室,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人证、港澳通行证或台胞证等)登记后方可进行阅览。阅览善本古籍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外,还须出示科研单位介绍信,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阅览(介绍信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

2.阅览历史文献原本请按照规定填写提书单,提供准确书名及索书号,交由工作人员办理。古籍书每人每天提书限3部以内(不超过20册),民国书刊提书每人每天限5部以内(不超过10册,期刊以合订册计)。

3.已数字化、缩微、影印的图书,不再提供原本阅览。破损严重的图书,谢绝阅览。

三、注意事项

1.进入阅览区前,请将与阅览无关的物品寄放到存包处。阅览室内请勿接打电话并将移动通讯设备置于静音状态。

2.如需自带有关材料、设备进入阅览室,请在登记时向工作人员说明,经允许后方可带入。

3.领到图书后,请认真翻检,发现图书缺损或污染等情况,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备案。阅毕请将图书交还工作人员,经验收无误后方可离开。阅览期间,如暂时离开阅览室,也需先将书籍交还工作人员。

4.为保护文献,请勿携带食品等进入阅览室,水杯按要求放置在指定区域。阅览图书时请保持手部清洁,请使用铅笔摘抄文献。请勿在文献上批注、涂改、折叠、污损、剪切、撕页,恶意损坏、私自携走文献者,按辽宁省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古籍中的签条、附件等,是书籍的一部分,阅览时请注意保管好,归还书籍时一并归还。

5.严禁拍摄。如需复制文献请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申请通过按相关规定收取特殊底本使用费,复制篇幅不得超过原书篇幅总量内容的三分之一。

6.阅览室关闭前30分钟不再提取历史文献原本。

7.阅览历史文献原本请在阅览室关闭前10分钟归还工作人员。

 

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其中:周三8:30—11:30(下午闭馆),法定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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